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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提醒|路沿石以上乱停车辆,将依法处罚!

    发布时间:2022-08-29 11:39:13  共阅读:482次
    为加快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保障群众安全通畅出行,从即日起,各地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加大整治力度,对路沿石以上乱停乱放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在城区路沿石以上区域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在设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导向箭头指示有序停放;机动车停放时,车身不得超出泊位或骑压泊位标线;严禁占压人行道、盲道停放。

    请广大市民、广大驾驶员朋友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转告亲朋好友,在路沿石以上停车时,必须在设定的停车场和划定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内按导向箭头指示有序停放,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共创共建全国文明城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第七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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